户外噪声在线监测系统解决方案
背景
随着国家对噪声污染日趋重视,新噪声防治污染法于2022年6 月1日起施行。噪声监测与治理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监督执法有依据,全国各地市环保系统及住建城管系统,将在不同功能区包括工厂和生活、交通、工地安装通过法规强检噪声监测系统,为此专业的噪声监测系统前景更为广阔。在此背景下,我司开发了几款环境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相关的法规:
噪声防治污染法-声环境质量评价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和评价规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噪声防治污染法-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噪声防治污染法-工业噪声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噪声防治污染法-建筑噪声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噪声防治污染法-交通噪声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 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 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 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 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的区域,包括 4a 类、4b 类两种类型。
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 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GBT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等效声级限值要求(单位dBA)
相关的标准规范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HJ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906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性能符合:
HJ90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GB/T3785 1级 电声学 声级计
GB/T3241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计量检定规程:
JJG 1095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
JJG 188 声级计检定规程
JJG 778 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
JJG 449 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检定规程
GB/T3785《电声学 声级计》;
GB/T3785.1《电声学 声级计 规范》 对1级声级计要求,依据HJ907-2017
GB/T3785.2《电声学 声级计 型式评价试验》
GB/T3785.3《电声学 声级计 周期试验》
HJ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907-2017 环保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依据HJ660 环境信监测息传输技术规定, GB/T3785.1电声学 声级计 规范)
JJG1095-2014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
产品介绍
ZS-2022A型户外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T 3785.1-2010《电声学 声级计 第1 部分:规范》和国际标准IEC 61672-1:2013 对2 级X 类声级计的要求。
功能特点
※测量范围宽,功能强,稳定性好,带有防风、防雨、防尘。
※应用广泛,如适用于城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噪声污染源(如施工场地、厂
界、道路车辆等)在线监测,噪声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它具有全天候监测、无需人值守等特点。
※采用预极化背极驻极体电容传声器、先进的数字检波技术,具有动态范围
宽、性能稳定、无需量程转换、操作简便等优点。
※频率范围20 Hz~12.5 kHz
※量程范围内均具有0.1 dB 的分辩力,并可完全消除读数误差。
ZS-2022A型户外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具有A 频率计权、F 时间计权和S 时间计权,还具有自动校准功能,能测量噪声时间计权压级、最大时间计权声级。
※可配备户外LED大屏,测量数据实时展示在大屏上。
※4G无线传输模块
※远程查看数据,超标报警提醒功能
ZS-2022A型户外噪声在线监测系统还有配套的数据平台
户外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应用场景